近日,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4年济南法院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被告人赵某、刘某某、林某被依法处理。
据了解,该案件中,被告人赵某、刘某某购买某知名品牌的二手机顶盒和假冒该知名注册商标的机顶盒新外壳,在未经品牌官方授权的情况下,赵某安排人员通过刷机更改机顶盒系统和界面等,更换带有假冒该商标机顶盒外盒,配上配件并贴上标签,装入带有假冒该商标的新包装盒内对外销售。被告人林某明知赵某、刘某某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机顶盒,仍向其出售假冒该商标的包装盒、标签。赵某、刘某某非法销售金额总计119万余元,林某非法销售金额共计1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赵某、刘某某、林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某、林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在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所起作用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济南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我国高新科技企业而言,其注册商标不仅是品牌价值的载体,也是技术研发与市场投入的成果体现。法院对此类假冒商标行为的刑法打击,直接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维护了通信秩序,体现了对数据网络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障。
记者:李震 编辑:韩璐莹 校对:刘恬